A:
您好,契約中的保密條款期限,通常是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自行約定。倘若於契約當中未載明保密條款之期限,依民法第98條規定,應探求契約雙方當事人的真意。
另外,依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法律上並無明文規定保密條款之期限。因此,依據交易上習慣,通常可以認為契約中保密條款的期限為該契約有效之期間,或者為該契約終止後一年。
但倘若要更明確的話,建議契約雙方當事人可以重新約定保密條款的期限,以減少爭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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