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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罰款


COOOO 發問於 2019-07-07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在飲料店股份有限公司上班,公司在最近一週規定了一些新罰規,其中一條,有未關冷氣者,有一次記錄者,第二次再犯,需罰500元。公司是用罰款而非扣薪,且是後來才規定,也並未要員工簽明名此罰款合約,員工該尊守嗎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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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的問題未盡明確,概略說明如下:
公司與員工間有關獎懲規定,涉及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如有變動,除非契約或工作規則內有保留修訂權限,原則上應經勞工同意,工作規則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否則單方變更,應屬無效。
再者,依您所述係薪資之外,另行扣款,必須知道扣款後利益歸於何人,如果歸雇主,就要另列入收入。否則有勞漏稅捐之虞。
但相對而言,營業單位電費高於一般家庭用電,有時營業場所面積大,如果有相關電器設備未關閉,可能造成雇主損失,如員工有過失,雇主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是另一個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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