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是冷凍是食品貿易
公司是未申請公司的私下公司
我跟老闆有簽競業禁止合約 時限3年
可是我當初應徵職務為司機 後來老闆加附業務的條件
現在我要離職可能以後也會找業務以及司機工作
這份合約有成立嗎
A: 依勞動基準法 增訂第9條之1:雇主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應符合下列要件:(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2)勞工須擔任之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秘密;(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不得逾合理範圍;(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且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雇主未符合上述規定中任何一項規定,其與勞工所約定之條款無效;另明訂合理有效競業禁止條款,最長競業禁止期間不得逾2年,凡超過2年者,縮短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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