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負責人已變更,變更後與客戶簽合約時負責人欄位登打的名子為舊負責人,蓋章為新負責人之印鑑,請問這份合約有效嗎?
A:
您好:
依照您來文所述,合約上登打的名字雖使用新負責人的印鑑,但卻誤載為舊負責人,依照民法第3條第1項、第2項:「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單純以電腦繕打姓名,並非親自簽名或用印其中一種,因此仍應以蓋章內容為解釋之依據。
由於簽約的主體仍是公司(法人),負責人僅為公司之代表人,且依照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因此,應不會影響原合約之效力,若您對此仍有疑慮,也可以向合約相對人提出說明,並更正其上之用語。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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