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你可以請求
1.預告期間工資,工作時間三月以上未滿一年為10天,一年以上三年未滿為20天,三年以上為30天(勞基法16條)
2.資遣費(年資一年一個月)(勞基法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3.預告期間謀職假(勞基法16條: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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