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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內金額短少賠償


馮OO 發問於 2019-06-18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老闆表示店內金額短少4000元,沒有看店內監視器也無法明確說明是因為何種原因導致金錢短少缺失,即要求當班同仁一起賠償損失,請問這樣合理嗎?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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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照勞基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此處所稱的「預扣勞工工資」,是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9年7月28日(89)台勞動二字第0031343號函參照)

依照您來文所述之情況,雇主於結算收入時發現金額短少,在責任歸屬及金額多寡未確定或釐清之前,原則上應另循司法途徑請求,倘若雇主在沒有具體事證之情況下片面要求員工共同賠償損失,並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賠償費用,將會違反勞基法之規定。

關於此爭議,仍建議您聯合其他當班同仁一起向公司主張權益,要求調閱監視器或相關紀錄,並進行溝通、協商,以利紛爭解決,在責任未釐清之前,您都有權利拒絕支付該筆費用或是簽署任何不利於自己的文件,若雇主仍堅持要求同仁賠償,則您與其他同仁得一同向地方政府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以期圓滿解決問題。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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