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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房東對恢復原狀的認知不同


洪OO 發問於 2019-06-14 | 彰化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之前把服飾店家的裝潢頂讓了下來,拿來自己開一間美學工作室,現在租約到期了,房東要求我恢復原狀為最初的樣子(上一個店家有做隔間、壁紙...,我都沒動就一直照這樣),不然就要扣我兩個月押金...
現在的問題就是我跟房東對房屋恢復原狀的認知不同!
房東認為要恢復為最初沒有隔間、沒有壁紙的狀態等等。
但我認為我第一天來就長這樣,這對我來就是原狀。

我想問這樣的情況下房東是對的嗎?
上一個店家恢復原狀的責任,就這麼轉移到我的手上了嗎?
我只能自己認賠幫上一個店家擦屁股?或是押金就給房東扣嗎?被扣了,費用不足的部分還要再貼給房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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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我國民法第98條明文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基此,台端前與出租人所簽訂之租賃契約所指之「原貌」應指承租當時之屋況。至於,承租當時之實際屋況為何,則視雙方能否舉出相關事證為佐。
此外,民法亦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中,有「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之約定而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民法第247-1條規定參照)故請一併審視雙方所簽訂之內容。
倘若,雙方對於「回復原貌」之認知一直存有差距而無法溝通者, 台端可考慮透過調解委員會尋求解決之道。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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