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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客戶未交付款項

客戶未交付款項


陳O 發問於 2019-06-13 | 臺北 | 其他

Q: 幫客戶設計及施工製作專等內容,已製作及施工完成交付對方,客戶於3/30在通訊app上說明15號將會入帳,但至今已過三個月時間未按照答應日期交付款項,並且聯絡不到對方也被對方拒接電話,想問這樣的案件是否可以告侵佔或是詐騙還是只能提告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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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就您提供的背景資料回覆您的問題如下:
一、本件應無侵占之問題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係以易持有為所有為客觀構成要件,本件之設計及施工的產品(下稱設計產品)是由您親自交付予客戶,而非客戶自始即持有,與前開侵占的客觀構成要件不符,故不太可能成立刑法侵占問題。

二、關於客戶未依約交付款項,且拒絕聯絡之行為
(一)民事部分
客戶請您幫他設計及施工製作產品,卻未依約付款,應屬民事債務不履行之問題,您得依您與客戶間的契約及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客戶給付價金。
(二)刑事部分
1.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係以行為人於行為之初,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為其主觀構成要件。又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如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上,其可能之原因甚多,縱令有遲延給付或不為給付之情形,茍無足以認定其在債之關係發生時即故意藉此詐財之積極證據,尚不得僅以其違反債信之客觀事態,推定債務人原有詐欺取財之不法所有意圖(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5284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詐欺構成要件主觀上須有詐欺故意,需負債務人在契約關係成立一開始就有不履約故意之舉證責任。
2.準此,客戶應付款卻不付款確實產生債務不履行的情況,按前揭判決,因為債務不履行的原因種類眾多,若要提告客戶詐欺,不能僅因為客戶沒有支付服務款項這件事就推定客戶有詐欺取財的故意,還需有其他證據證明客戶在契約一開始就存在詐欺取財的故意。

希望以上答覆能解決您的問題,祝您順心。
鄭瑜凡律師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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