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參照民法第98條之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台端前與出租人所簽訂之租賃契約所指之「原貌」應為承租當時之屋況。至於,當時之屋況為何, 台端可以舉出相關事證為佐。
再者,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中,有「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之約定而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民法第247-1條規定參照)
倘若,雙方對於「回復原貌」無法達成共識者, 台端可考慮透過調解委員會尋求解決之道。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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