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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辦公室租約中止,要求回復原貌

辦公室租約中止,要求回復原貌


鄭OO 發問於 2019-06-11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請問辦公室租賃契約中,
合約中止時,
有一條規定是需要回復原貌,
但是當時承租時,已並非原貌了,
而且有很大一部分的辦公室裝修並非我們施工裝修的,
是上一個租客裝修的,且對方違約遺留下來的,房東也沒收了對方的保證金
在這個情況下,
房東是否還有權利要求完全回復原貌,即使是已簽合約中有紀載這條規定??

民事 租賃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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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參照民法第98條之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台端前與出租人所簽訂之租賃契約所指之「原貌」應為承租當時之屋況。至於,當時之屋況為何, 台端可以舉出相關事證為佐。
再者,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中,有「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之約定而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民法第247-1條規定參照)
倘若,雙方對於「回復原貌」無法達成共識者, 台端可考慮透過調解委員會尋求解決之道。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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