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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期限


林OO 發問於 2019-06-10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
請問得自動續約一年 2017/1/1-2017/12/31
1.如果雙方沒有問題 不需重訂合約 就自動展延合約期限嗎? 就可以一直延用本合約 到有一方有問題為止嗎?
2.得自動續約一年 爾後易同 請問這跟上面沒有加的有什麼不一樣呢?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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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茲就所詢問題,回覆說明如下:
關於契約的解釋,按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及實務上的見解,認為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的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作為斷定的標準。但依契約文字如已表示當事人的真意,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予曲解。
基此,依來信所述:
1、若合約記載:「得自動續約一年 2017/1/1-2017/12/31」,應解釋雙方如果在合約原約定到期日前,任一方都沒有表示合約屆期終止不再續約的意思,則雙方不需另行簽訂新約,將按原合約條件延長一年,以一次為限。
2、若合約記載:「得自動續約一年,爾後易同。」則表示該合約展期次數不限一次,只要原合約屆期或經一年展期屆至前,雙方都沒有反對續約的表示,則將按原合約條件延長一年,即自動續約次數不限,每次為一年。

以上意見,謹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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