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甲乙雙方發生車禍,乙方因受傷休息無法工作,想對甲方求償營業損失
乙方是自家開的簡餐式咖啡坊,員工只有乙方與乙方女兒兩人
乙方的診斷證明書上只有註明宜休養,並沒有註明需休養幾日
乙方受傷後在家休息,店家照常營業
乙方以單月營業額除以三十天來計算單日營業額
由 單日營業額x無法工作日=營業損失求償金
1.請問這樣的營業損失求償金計算方式合理嗎?
2.是否該認定乙方為經營者或是員工,進而計算營業損失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3.經營者與員工的計算方式為何呢?
4.診斷證明書上並沒有註明需休養幾日,乙方自行認定無法工作並在家休息,請問這樣是可以合理求償營業損失嗎?
5.未來如果走上法院,乙方的求償方式是被接受的嗎?
6.甲方對於乙方的求償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
A:
1.甲方行為是導致乙方在家休養無法工作,並非導致店家因此無法營業,如你所述,乙方店家仍照常營業的話,乙方以營業損失計算賠償金額,並不合理
況且單日營業額應該要扣除營業成本,才能算出乙方每日實際所得
2.一般而言,診斷證明書必須註明休養日數,才能作出合理的賠償計算
3.未來若走上法院,主要還是要看乙方訴狀上的主張是否合理?乙方每一筆請求的金額有無法律依據及相關的佐證資料,逐筆審核乙方所請求的金額是否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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