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按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依題旨,如已告知買方商品交期無確定,且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履行契約時,定金應返還之。
是以,並非因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故其所要求並不合理,將其所支付的定金歸還買家即可。
簡要回覆如上,請參考。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