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按刑法第355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然而貨到不付款,使商品最後退回賣家,然而應視該退回之商品本身究竟有無因此受到任何價值減損,倘未造成該物品之價值減損,則不構成刑法上之罪責,應循民事途徑解決。
民事部分,若買方故意多次訂購卻不取貨,造成賣方運費成本上的損失,係可依照民法第184條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簡要說明如上,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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