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若LINE購物商品已到超商,但買家不肯到店取貨,賣家要告能告得成嗎?
什麼樣的情況算惡意拒收?
A:
您好:
在實體交易的情形下,對於刻意不到店取貨的問題,倘若契約約定賣家須自行負擔包裝、運費,且賣方已將物品送達契約約定之清償地,則買方未取貨,陷於受領遲延。賣方僅能請求買方給付價金。反之,若契約約定運費、包裝費用由買方負擔,賣方僅是代墊,則買方故意不取貨造成賣方受有代墊款之損失,可向買方求償。
但要特別注意的是上開情形「不適用」在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因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賦予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時,得不附理由於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解除契約。縱使於「收受商品前」,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規定,消費者亦得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所以,除非消費者自己未符合解除契約之法定要件,則依約必須給付價金予賣方。
所以,倘若消費者於商品送達後,「未」以退回商品或書面方式於七日內解除契約,亦非屬於商品送達前,以書面解除契約之情形,則屬遲延受領,對此,賣方得依買賣契約請求買方給付買賣價金及賣方所代墊之款項。
注意,下列各項商品或服務不適用第19條第1項規定(七天內無條件契約解除權):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睿益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備註:通訊交易例如以網際網路、電視、電話、傳真等方式使消費者在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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