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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商品退回後 賣家不退款

商品退回後 賣家不退款


蘇OO 發問於 2019-05-09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我在網路上跟賣家買了商品,收到時卻是有問題的 ,跟賣家反映後,商品寄回去給他後,他也確定是有問題的。
之後我要求退款,他卻說不能退款,只能再拿新的給我。我已經要求他退款,但他卻遲遲不回覆我,商品寄回去給他了,錢也還在他那,請問這樣有算刑責嗎? 謝謝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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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又依據同法第 19-2 條規定:「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契約經解除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依您的情形,已於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契約視為解除。賣家應於收到您退回商品或解除契約之通知後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您已支付之對價。

以上,僅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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