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公司有租賃一台影印機將於108/5/20到期,公司決定不續租,但廠商說因無提前2個月以書面告知,故自動續約1年(合約裡有寫)
但合約有一條寫“如欲提早結束合約,則從合約終止日起至合約屆滿日止之日數折算成月數,乘與每月基本月租,作為違約金”
請問我可以在108/5/10時告知公司只要租到108.5.19並願意支付1個月的違約金嗎? 非常謝謝您
A:
您好,
依據題旨,該合約中約定"如欲提早結束合約,則從合約終止日起至合約屆滿日止之日數折算成月數,乘與每月基本月租,作為違約金。"
則如自5/10告知出租業者終止影印機之租賃,契約屆滿日為5/20,共10日折算成月數,應為0.33月,乘與基本月租月,作為違約金。
以上,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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