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司為加盟店主,與總部加盟合約為2年,地點在百貨商場內,目前已營業1年,但被百貨要求撤櫃(百貨與總部租約當初只簽一年),請問剩下一年未履行完合約,設備與裝潢無法有足夠時間攤提成本,可否請求加盟金的2分之1做為損失賠償?謝謝
民事 契約審閱 代理、經銷問題 契約之訂
律師
温大瑋律師事務所
A: 您好: 我國的損害賠償責任,請求的依據只有2種:依據契約、或者發生侵權行為。在您的情形,與侵權行為應該無關,您只剩下依據契約向他請求損害賠償。 所以,建議您詳細閱讀契約內容,尋找請求的依據。 以上所述,敬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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