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被私立高中資遣的行政助理,今日收到一封存證信函說明我蓄意刪除工作資料電子檔案及紙本資料並竄改校方電腦底層設定。再被資遣前我都有把工作資料上傳給主管,被資遣前我有把我個人的工作資料刪除。於最後一二小時,我被叫出去談話,回來時發現有位老師正在碰我的電腦,並說要與我交接(口頭),交接過程中他們覺得我在復元資料太久就叫我先回去。
工作間只有3/25到4/2號很短
我當初到職時沒有簽屬勞動契約、交接單等,被資遣時也沒拿到交接單、非自願離職單等
現在他們連工資都不肯發給我,我又擔心他們用文書損毀來告我,請律師指點。
該教室無攝影機,我的電腦沒有密碼,主要重要文件都存放於公共區但我還是新人所以無法進入。我覺得很無助,又擔心告我真的成案。請律師幫幫忙。
A:
沒有簽署勞動契約並不影響你受僱於學校的認定。
您工作期間所產出之各種資料文件、電磁記錄,原則上都應該屬於學校的資產,若非您個人隱私資料,您不能夠擅自刪除竄改,這都是違反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聽聞您對案件的描述,重點應該在您所刪除的資料內容究竟為何?是否確實造成校方損害?
至於你提到文件存放公區,新人無法進入,這部份意思為何?有待進一步討論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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