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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是否可以用民法第 259 條 :

是否可以用民法第 259 條 :


許OO 發問於 2019-03-26 | 臺北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您好
本人是開通訊行門市,去年4月20得時後有客人來店內辦理門號方案搭配手機,但辦理後兩天,客人收到推銷的優惠簡訊有更好的方案內容,這時客人吵著要改那個方案(但那個方案是之前499的方案,這方案不能搭配手機),但因為是優惠方案所以我們無法辦理,原本簽約後我可以不理客人,但基於不想吵架立場先跟客人說好我只能幫你解除合約,但解除後需退還當時給你的手機,當下客人也同意了
但解約後客人卻躲起來不肯歸還,之後找到對方後對方只有重複一直吵說他現在還是用一樣的電信為什麼要把手機還我,我已經好好跟客人說明,後來客人簽的499方案並不是我幫他簽的,我這邊只是把他當時一開始的合約解除讓他不用去繳交違約金,總不可能說辦了兩天然後也不用付違約金可以免費拿走一隻手機的道理,而且他辦理的499本來就沒有辦法搭配手機,一開始也都講好解約後退還手機,結果解除合約後卻開始耍無賴
請問
是否可以用民法第 259 條要回我的手機 :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另外想詢問是否有甚麼刑法能夠告對方?因為對方實再是太無理取鬧!又一直躲,而且甚至在大街上大吼罵我開店不誠實,實再有點氣不過

民事 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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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解除契約原則上應依民法第259條回復原狀,無誤

但是所謂解除契約,通常是指一方違約而言,如果是何意解除契約,應於合意時約定清楚

如果對方應返還而未返還,最可能衍生刑律爭議為是否有侵占罪

不過 , 你的案例應該不適用,但是如果沒有捏造事實提出告訴,縱使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告訴人也不會觸犯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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