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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前負責人是否需負民事賠償責任

前負責人是否需負民事賠償責任


張OO 發問於 2019-03-26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若甲原為一家公司負責人,且此公司簽有一租賃契約,但負責人並不知道有此合約存在;後來負責人更動,但租賃合約並未跟著變動。今租賃契約發生糾紛(房屋裝潢損壞),房東告此公司,且亦告前負責人。請問前負責人需付民事責任嗎?

民事 租賃糾紛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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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題旨太過模糊
前負責人是否須負民事責任, 要看對方究竟主張的事實及請求權基礎(契約或法律條文)
如果只是租賃期間因使用不當造成裝潢損害 ,房東依租賃契約請求損害賠償對象應該是承租人,如果有保證人,保證人可能須負保證責任,前負責人只是代表人,其個人原則上並不負民事契約責任
如果房東主張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對象就會包括造成損害的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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