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五年前頂讓了一間診所,也跟房東簽訂租屋契約(簡要版),如今不再續租,房東要求恢復原狀(他指的是回復到前一位醫師租屋前的樣子),他要求清除所有裝潢,更要求我重新做一個不鏽鋼自動門,因為他說前一位醫師向他承租時拆除他原有的自動門重新做一個不同樣式的自動門,他要求我重做一個當初樣式的自動門。我與他的契約上有載明:(乙方不得破壞房屋之主體結構,其原有輕鋼架、門、窗、設備均不得拆除,若需室內空間變更,需取得甲方同意後使得為之、自動玻璃門由乙方負責修繕保管並負安全完全責任並於解約時負責修繕保管恢復原狀規還甲方。租賃期滿或終止租約,乙方搬遷後需恢復租賃前之原貌....)我的疑問是,當初我承租時就已經是目前的裝潢與屋況,我也覺得我當初(103年)租屋的原狀就是這間診所的樣子(我五年間沒有新裝潢),要如何要恢復成最初(103年)的樣子才不算違反契約而被扣抵壓金,煩請解答,謝謝。
A:
你沒有提供租賃契約詳細內容
原則上要看你頂讓時所簽訂的租賃契約,如果你是單純與房東簽新租約而非承接舊租約,就沒有回復前租約租賃前原狀之義務
如果你是承接舊租約(只是契約當事人承租人變更),那你就有回復原租約租賃前原狀之義務
如果有回復原狀義務 ,為避免爭議,請房東提供原狀照片,畢竟如果有爭議訴訟,房東也有舉證證明原狀之內容來說服法院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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