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日前我將工作室盤讓給乙方
近日接到對方通知不盤了
請求退還訂金
想請問
若我不退還訂金是否可以?
因為當初沒有打契約
單純只有對話記錄
不知是否有法律效力?
A:
您好:
契約的成立並不一定需要以訂立契約的方式為之,即便是口頭,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有效成立,此部分可以參考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因此,雖然您只有留下對話紀錄,但只要能夠證明雙方當時的確有訂約的意思,且對方交付的費用屬於定金,就能有效成立契約。
至於定金的部分,可以參考民法第248及第249條之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因此,若對方只是單純毀約,導致契約無法繼續履行,則該部分已收受的定金可以不予退還,不過這個部份還是要視具體個案以及您與對方當初所為之約定內容而定,建議您應繼續蒐集並保留所有對話紀錄,以便對方之後抗辯時,可以提出對自身有利之證據。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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