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為一家有限公司負責人,兩年前與朋友兩人合夥的A公司,於去年十一月起,因資金短缺,朋友便將A公司仍進行中的營運項目與後續人事與各項費用的收入與支出都轉由朋友名下的B公司繼續經營。後續也因經營理念與資金流向等問題,使股東兩人都無意繼續經營A公司,便於今年二月初提出申請解散A公司。
由於過程中並無簽訂書面契約,A公司也已於今年二月中登記解散,請教各位律師:
1. 公司解散前仍有數筆應收帳款以及一筆債務。今年二月份,公司已登記解散,但未清算完結。若要一併將原A公司的資產、債權、債務轉讓至B公司,需簽訂何種契約/協議書才具法律效力?
2. 若已簽訂類似營業轉讓契約,是否仍須執行清算程序? 以及公司法人身分應如何消滅?
A:
您好:
依據最高法院判決的一致見解「公司之解散,其法人人格並非即告消滅,必須經清算程序,俟清算完結後,始喪失其人格」(最高法院75年台抗字第385號裁判、同院75年台上字第2098號裁判),併同最高行政法院見解「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若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其法人人格自未消滅」(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判字第625號裁判),亦即公司如未依法清算完結,公司之法人格不會消滅。
又如何將原A公司的資產、債權、債務轉讓至B公司,屬契約問題,可自行訂定契約為之。
但請注意應於A公司清算完結前完成。
以上所述,敬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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