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20年前,家父為一建設公司(10人以內公司)工作,屆時該建設公司提出可以免費承租新北一老舊公寓(故父親帶著全家從南部北上工作)。 但去年底對方表示欲將房子收回(因為海沙屋問題嚴重),請問我們可以拒絕嗎?是否有法律問題。 備註:當時的勞動條件就是讓全家可住在舊公寓,父親才同意來北部工作
不動產法規 不動產 土地法規 債權請求
律師
温大瑋律師事務所
A: 您好: 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 ,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不定期限之房屋租賃契約,出租人非符合土地法100條所定情形,不得收回房屋。 本案如果出租人以土地法第100條第1款「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為理由收回房屋,您們全家恐怕不得拒絕出租人此項權利之行使。 以上所述,敬供參考。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