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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金糾紛,欲退股,拿不回股金


馬OO 發問於 2019-02-27 | 桃園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我們公司是封閉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大股東(甲方)
我是小股東(乙方)
乙方欲拆夥,並照合約書上敘述事實。
甲方必須退回乙方的投資額,全數退回。
目前乙方已離開公司
且甲方無退回該公司股金
請問要怎麼處理?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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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我國法律並無封閉型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無法理解您敘述的公司性質。但依您所述,應該是我國公司法所定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係依此而論。

依據公司法第163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可以自由轉讓。
經濟部78年12月27日商065253號函「按股份有限公司並無退股制度,股東如欲收回投資,可以轉讓其股份為方法。依公司法第一六三條規定,公司股份以自由轉讓為原則,除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關於無限公司股東申請退股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準用之。」,併同揭示股東不得退股。

綜上,在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退股(退還股金)議題,且股份之轉讓應依照章程記載之內容為之。
然而甲乙雙方簽有契約,則可依照契約內容處理。

以上所述,敬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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