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欠方於民國106年至107年期間向我司委任維修設備,完修設備早就由欠方驗收完成無誤並通知我司開立統一發票請款。
欠方自107年9月起開始發生拖欠貨款現象,我司於民國107年9月至107年12月期間,曾屢次向欠方職員詢問催討貨款,但至今仍無法收到貨款。欠方職員,都只給我司人員ㄧ句話搪塞:公司財務控管暫停付款。但先前多次交易欠方也都有驗收完成,均有按期付款給我司。對方是一間大公司,近日忽然宣布要向法院申請重整及緊急處分,我想請問那我下一步該如何處理?需要發存證信函確保債權嗎?
A: 您好:股份有限公司若經法院裁定准予進行重整,重整期間所有的債權屆時就只能夠依重整程序進行受償,就是說經由申報債權後,依照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進行,當然對於債權人申報的債權還是要進行審查是否確實,必須確實才能列入重整債權。因此,無論這家公司未來是否進入重整或重整前的緊急處分,建議您與其發存證信函,不如聲請法院核給支付命令,避免若進入重整程序時債權審查的繁瑣,若未進入重整程序,確定的支付命令也可作為執行名義,藉以由法院的強制力來實現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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