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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誘拐兒童


方OO 發問於 2018-12-11 | 台南 | 服務業

Q: 我今年16歲,女友今年14歲,在雙方同意下兩人交往,只做牽手,親吻,擁抱那些而其餘都沒做的情況下,過幾天對方家長大電話來威脅說我們兩個得分手不然,將對我提出誘拐女童的提告,有辦法法成立嗎?如果無法成立會不會形成誣告及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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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青年朋友你好

從法律上來說,即使雙方在情投意合的情況下,與未滿十四歲,或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對象,發生性行為或猥褻行為,目前在法律上的刑事責任都是蠻重的。雖然你們可能還沒有這些行為,但我想對方家長的擔心是有道理的。

刑法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從朋友的立場來說,我們理解在這年紀,青少年男女之間互相欣賞好奇很正常,但我會建議你可能先跟她保持一般朋友的關係,並且不要讓雙方家長為此事擔心,畢竟你們都還很年輕,可以等年紀成熟一點再交往,相信你未來還有很多交友機會與美好的前程。不要逞一時之氣,一方面可能觸犯法律,一方面也不容易真正有好的戀情 (尤其是對方家長強烈反對或與其互告爭執下)。

預祝 新年快樂

楊宗翰律師
Dentons 大成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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