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是房東
房客已租四年多,後二年都沒有正常繳付房租
已積欠九個月,目前不連絡,去門口不開且叫警察來,說我們恐嚇
要寄存證信函時發珼租賃契約書遺失
請問如何處理?
A:
您好:
關於不動產租賃契約租金延遲給付,可以參考民法第44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依照您來文所述,房客已經積欠九個月未繳房租,您確實可以依照上開規定催告對方於一定期間內繳付,否則將直接終止租賃契約,您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本來就可以依法主張相關權益,且寄發存證信函時不需附上相關證據或契約等資料,即便租賃契約書已遺失,亦不影響您的權益,仍然可以進行催告。
此外,倘若房客仍然不願繳交房租,您亦可以透過提出刑事告訴,主張對方觸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依照該條文,您僅需證明對方有不法利益之意圖,例如因為拒繳租金而受有金錢利益、拒絕返還房屋、妨害房屋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受有使用利益即可,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之罰金,且不影響民事租金之請求。
最後一併提醒您,雖然房客並沒有合法權源可以繼續留在該房屋內,然而您也不得擅自請鎖匠開鎖或將其物品棄置,否則可能反而導致自己吃上侵入住宅、毀損等官司,建議仍應透過法律程序來主張權益較妥,並請記得留下相關證據,以便未來不時之需。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