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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面交被放鴿子

面交被放鴿子


陳OO 發問於 2018-11-30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11/12約好面交地點並匯款但這期間賣家並無履行承諾把物品帶至面交地點
11/19再次約好隔天面交地點卻因賣家私人因素取消
11/26再次跟賣家確定到貨時間為11/28卻被放鴿子

請問有任何法律途徑或賠償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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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來信詢問一事,建議您可以循民事途徑尋求救濟,有如下兩種選擇:
1. 由於您已經匯款給賣家,您可依照民法第348條第1項請求賣家履行契約,且因為與賣家已經約定好特定時間進行交付,但賣家未於該約定之時日交付物品,因此亦得依照民法第231條第1項之規定,向債務人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的損害。
2. 此外,您亦可以依照民法第254條催告賣家於一定時間內履行契約,如果經催告之後賣家仍不予理會或拒絕給付,此時就可以依該條解除契約,賣家應該將收到的款項全數返還,且如果因為解約受有其他損害,亦可以一併向賣家請求賠償。

以上不論上何種途徑,建議均以存證信函的方式正式通知對方,或以書面方式留下相關證據。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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