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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買除濕機 整新費疑慮


廖OO 發問於 2018-11-29 | 桃園 | 服務業

Q: 律師你好
請問一下,我在購物平台買了一台除濕機,打開來看的時候發現我下標下錯了 (僅劃開膠帶 拿出來看過 並無使用)結果他說業者不給我退 ,一再跟購物平台協調 ,他說願意讓我全額退費,可是要求我付500元整新費用(他說箱子有一點點破損 ,無法回到當初的樣子) 可是我之後裝回去的時候 確認箱子沒有破損 ,只是目前也提不出證據,我也無法證明是運送過程出現問題
請問他這樣收取這個整新費,是合理的麻?? 我該怎麼跟業者協調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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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您得於收受組合床架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且組合床架非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規定之例外情事,故網購平台賣家依法即應辦理退貨。但網購平台賣家僅以因紙箱換新、內包材換新、產品檢查費用等等要收取整新費400元,顯有強加消費者負有法律所未規定之義務之情事,自非法所許,故網購平台賣家辯稱不同意整新費400元的話不予退貨云云,難認有據。(民國110年8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北小字第1626號小額民事判決、民國110年5月18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小字第324號判決、民國108年12月1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字第272號判決參照。)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及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之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縱使因消費者進行必要檢查等事由,導致商品毀損、滅失或變更,消費者仍得於七日內得解除契約,即俗稱之鑑賞期(使用期)。因此,商品送來後,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而拆封商品包裝或使用商品,仍得於七日內主張解除合約。依您所述,倘若業者因買家不同意整新費即不予退貨,依前述實務判決,難認有據,買家仍得退貨。

契約解除後,依民法第259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之規定,賣家應返還受領給付之金錢;買方應將受領之給付物回復原狀並返還之。因此,消費者進行前述必要檢查時,如導致商品毀損(例如商品包裝因拆封而有毀損)、滅失或變更(例如商品含有消耗性零件,一經使用將會減少其使用壽命等),導致無法回復原狀,買方即須依同條第6款「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之規定,按商品毀損、滅失或變更之範圍內償還價額,即俗稱之整新費。但是,回復原狀所需之整新費多寡,須由賣方舉證說明,並非任由賣方單方面定之。
倘若協調未果,您可就本件消費糾紛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謝謝您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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