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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超過七天鑑賞退貨處理

超過七天鑑賞退貨處理


李OO 發問於 2018-11-21 | 台北 | 服務業

Q: 買家於11/12取貨(衣服),11/21反應收到當場沒有穿,21號反應當天才拿出來穿的時候破掉(針織衣服側邊全開),一開始說沒有車縫痕跡,因為出貨前都有完整檢查經過溝通後,後面改口說衣服車不好,再後來在溝通買家說,穿出門搭電梯的時候輕拉它就破掉了,表示衣服買家收到貨的時候已經接受並且穿出門過,現在卻要求要退貨並告到消保官,請問這樣的案例是可以成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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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100年5月7日消保法字第1000004336號函示略為:
郵購買賣之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得行使解除權,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若因檢查之必要而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消費者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是否屬於檢查所必要,宜依個案加以判斷。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其解除權雖不消滅,然商品若有毀損或滅失之情形,消費者於行使解除權時,對於企業經營者仍應依民法第259條第6款規定,就商品之毀損或減損而減少之價值,按比例償還其價額。

承此行政院消保處函示,消保法關於郵購買賣之解除權規定,尚允許消費者檢查必要之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但須個案具體情形判斷)。郵購商品若有毀損或滅失之情形,消費者得行使解除權,並要求賣家應依民法第259條第6款規定,就商品之毀損或減損而減少之價值,按比例償還其價額。

而您所述情形,如您的客戶是為檢查必要之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需個案具體判斷),您的客戶仍得行使解除權。若您的客戶逾越檢查必要之範圍時,則他恐怕將無法行使解除權(有賴證據證明)。

以上所述,敬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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