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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詢問我租店面解約~要搬走天花板可以嗎?


蔡OO 發問於 2018-11-07 | 台北 |

Q: 如題~目前我店面要解約~但當初承租時~天花板老舊~房東叫我自行拆除丟棄自己在換新~當初口頭~但房東現在要求天花板不能帶走…
前題是我花的錢~我合約內有一條乙方能帶走清空乙方之物品~
那我還需幫屋主恢復原本他老舊的天花板嗎?早就丟棄了~在麻煩解答(乙方需復原原屋況)不然他要扣我押金
另外房東要求我要繳房屋稅與地價稅~這樣子合理嗎?我自己已經繳營業稅了~遇到惡劣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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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合約裡有提到您可以帶走屬於您的物品,但前提是該物品的所有權是屬於您的,那天花板到底是誰的?

依民法第811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又依最高法院認為「所謂成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係指此種結合具有固定性、繼續性,而未成為另一獨立之定著物而言;若附合後仍獨立於不動產之外者,不動產所有人尚不能取得動產之所有權,此觀民法第811條之規定自明。」而且,您要帶走天花板應該要以拆除方式為之,拆下來極可能造成天花板毀損,且拆下來後價值也會減損許多。因此按照您所述,天花板應該成為房屋的一部分,並非您的所有權。
當初您裝修天花板所支出的費用,原則上看你與房東約定內容判定,若約定不明確或沒有約定,建議您參照民法第429條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又或者參照民法第431條規定:「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及民法第816條規定等方式為之。
另房屋稅與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原則為所有權人,但仍要視當初承租房屋時房東有沒有與您約定。

以上回覆提供您參考

陳昭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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