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因樓上住戶之前進行室內裝修時不慎導致我房屋天花板漏水受損,後來樓上住戶不太願意賠償
漏水主因為:樓上住戶全屋重新鋪設磁磚,但在未鋪設防水層的情況下,就將大批施工用濕沙直接放置在RC結構層上,導致我房屋全屋天花板多處受損。是完全可歸責於樓上住戶的。
樓上住戶後推託說:依民法189條,應由承攬人(其地磚施工師傅)向我們進行賠償,他們不負賠償責任。
!因此想請問律師:
1/依公寓大厦管理條例,所有權人應負賠償責任,因此樓上住戶應負賠償責任,對嗎?
2/樓上住戶所說的民法189條適用於本情況嗎?若不適用,應適用哪個法條?
感謝您的回覆!謝謝!
A:
您好:
依照民法第191條規定:「按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因此,正常情況下原則上應由樓上房屋所有人負責賠償。
但是施工過程若有委請專業師傅施作,施作不當,導致樓下漏水時,到底則應由樓上建物所有人或負責施工之承攬人負責賠償樓下住戶損失?
依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85號判決認為: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與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要件不同,承攬人執行承攬事項,有其獨立自主之地位,定作人對於承攬人並無監督其完成工作之權限,縱工作物為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其所有權屬於定作人,如係因承攬人執行承攬事項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應優先適用該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而不適用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
因此,房屋地磚施工之工法,涉及水泥師傅之專業領域,一般定作人實無從知悉,除非您可證明定作人即樓上建物所有人指示承攬人施作過程不當,否則樓下漏水損失就應由施作之承攬人負賠償責任。
以上回覆提供您參考。
陳昭文律師
附註:
民法第189條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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