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在網路販賣二手鞋款
買家一開始只跟我要求鞋墊照片 也拍給他了。
貨品寄到他說鞋跟有小擦傷 附圖
但我的賣場有表明穿過 二手
我販賣時的照片剛好沒拍到那個部分
且我不知道是不是他穿過才用到的
這樣的案例 我如果不給他退款 可以嗎?
感謝您
A:
1.網路賣場受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之規範:「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因此,如果對方在七日內要求退貨,是可以不附理由的,你都必須退貨。
2.如果對方式在七日後才以有瑕疵要求退貨,由於你所販售者為二手鞋款,除非有隱藏性之重大瑕疵,不然一般因使用所產生之擦傷等瑕疵,應為買家購買二手鞋款時所可預見,即無法以瑕疵為由請求退貨。
A:
您好: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惟若您非消保法定義的企業經營者(依行政院之函釋:網路拍賣之出賣人係一般民眾,且屬偶一為之,或係將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則該出賣人似非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買家無法依前述規定無條件與您解除退貨,要求您退款。
但民法亦有359條之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由於您販賣時未附上鞋跟的照片,除非您有證據可證明出賣前該處並無小擦傷,否則買家仍可依民法第359條之規定請求您減少價金。(因在法律上有可能被認定為顯失公平,買家無法以鞋跟的小擦傷為由主張解除契約。)
以上,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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