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註冊的是 xxx實業有限公司 因大環境問題 ,訂單足月減少, 經營不善, 導致現在已經經營不下去了。
目前公司負債大於資產, 我們還有些許貨款, 想就薪資及稅金 還有償還銀行貸款 為優先, 最後所剩無幾。
剩下機械設備。 請問這樣是否要宣布破產? 請問負責人去年貸款買一棟房子,是否會因為公司積欠貨款被追討拍賣?
如果聲請破產需要做怎樣的程序? 除了破產,還有什麼樣的方法? 可否幫忙解惑? 謝謝!!
A:
林先生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本律師提供淺見如下:
1.依破產法第1條及第57條規定,如貴公司有「不能清償債務」或「對於債務人停止支付」者,始有可能發生聲請破產之事由。如台端所述「公司負債大於資產」只是指「負債額」大於「公司現金或應收帳款」者,而非「債務額」大於「公司總資產」之情形,則應該還沒有達到聲請破產之程度。但就算貴公司確實有「債務額」大於「公司總資產」之情形,實務上企業成功聲請破產並進行破產程序完畢之案例仍屬少見,大多數中小企業多是自行停止營業並遭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後就不了了之(但債權人仍可能對於公司提起求償之民事訴訟,只是縱使債權人勝訴確定,公司也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
2.然如貴公司有經營上困難但目前評估「公司總資產」仍大於「負債」者,或可考慮依公司法第113條准用71條規定進行清算程序,例如經全體股東同意並選認清算人後,即向公司所在地法院及登記機關聲報公司解散,於清算程序中,清算人可結束營業、變賣公司資產,清償公司債務,如仍有剩餘財產,再行分派股東。
3.依公司法第99條規定,股東僅就所認出資額對有限公司負責。因此,如公司負責人未擔任公司債務之保證人、未有簽訂承擔公司債務之契約,原則上縱使有限公司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負責人或股東仍無須負責。
4.以上意見,謹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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