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張先生您好!
(一)按民法第453條「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及民法第450條第3項「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分別定有明文。
(二)您與房東訂定之定期租約,房東應於終止前先期通知(視約定繳交租金期間而定,如按月繳交即應提早一個月通知)。至於兩造間如另訂有合意終止契約之條款,就提前終止租約所生之損害原則上依契約規定,所以訂立契約時應詳細確認條款內容,與您的權益至關重要不可不察。又兩造既以合意終止租約,法院即依契約內條款為判決至為當然,如認合意終止之約定賠償金過低,應考慮不同意提前終止租約,向房東主張續行租約或其未依約履行之損害,其他權利義務關係則依契約條款內容而定。
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幫助!
陳琮涼律師 敬上
A:
您好:
您的問題需要審閱實際契約條款才能確定,但就初步的判斷上,所謂合意終止是指經雙方約定好某種情況下,雙方同意解除契約,便沒有損害賠償的問題,
換言之,您們已經約定好損害賠償就是所謂「一個月的租金」了。
但另一方面,縱然雙方先前有約定,仍有一些可爭執之處,
例如:雙方契約是否符合定型化契約的規定,進而可以主張該條款有無效的事由?又或者是簽署這個條款的時候是否有遵守法律上審閱期的規定?又或許這樣的規定是否顯失公平或是涉及情事變更?等等,
畢竟您從申請民宿牌到裝潢,肯定也是花了一筆不小的費用,
建議還是尋求專業人士的意見,仔細的審閱案例事實和契約規範後,較為妥適。
以上,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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