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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租屋賠償問題

租屋賠償問題


張OO 發問於 2018-10-13 | 花蓮 | 其他

Q: 律師您好,請幫幫我們家,我們之前承租一棟房屋租來做民宿夜使用,與房東租簽5年契約,並經過公證,我們承租申請民宿牌到裝潢好後房東依契約中合意中止條款向法院提出返還房屋賠償我們一個月租金後我們被迫返還。
請問:
如租約中同時有中止契約條立合意終止契約條款與特約違約條款如有任一方違約時需賠償法條同時存在,房東是經由法院依合意終止條款一方於一個月前提前提出即可終止契約,只需賠償一個月租金便被迫趕離,是否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裝潢與其他損失?

終止契約 違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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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張先生您好!
(一)按民法第453條「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及民法第450條第3項「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分別定有明文。
(二)您與房東訂定之定期租約,房東應於終止前先期通知(視約定繳交租金期間而定,如按月繳交即應提早一個月通知)。至於兩造間如另訂有合意終止契約之條款,就提前終止租約所生之損害原則上依契約規定,所以訂立契約時應詳細確認條款內容,與您的權益至關重要不可不察。又兩造既以合意終止租約,法院即依契約內條款為判決至為當然,如認合意終止之約定賠償金過低,應考慮不同意提前終止租約,向房東主張續行租約或其未依約履行之損害,其他權利義務關係則依契約條款內容而定。

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幫助!

陳琮涼律師 敬上

A:  您好:
您的問題需要審閱實際契約條款才能確定,但就初步的判斷上,所謂合意終止是指經雙方約定好某種情況下,雙方同意解除契約,便沒有損害賠償的問題,
換言之,您們已經約定好損害賠償就是所謂「一個月的租金」了。
但另一方面,縱然雙方先前有約定,仍有一些可爭執之處,
例如:雙方契約是否符合定型化契約的規定,進而可以主張該條款有無效的事由?又或者是簽署這個條款的時候是否有遵守法律上審閱期的規定?又或許這樣的規定是否顯失公平或是涉及情事變更?等等,
畢竟您從申請民宿牌到裝潢,肯定也是花了一筆不小的費用,
建議還是尋求專業人士的意見,仔細的審閱案例事實和契約規範後,較為妥適。
以上,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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