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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頂讓店面糾紛

頂讓店面糾紛


晉 發問於 2018-09-30 | 台中 | 其他

Q: 您好

因頂讓了一個店面,房東不願意租

所以跟店家說把錢退還

合約上寫著
甲方協助乙方與房東簽立房屋租賃契約,或將現有未到期之契約權力轉移予以方
若有違上述任何一條均屬違約,乙方有拿回頂讓金之權力,甲方不得有任何意義.

但該店家說:5萬要賠償他們的營業損失,10萬要賠他們的房租押金(這時候8月份)

在9/29號時,又改口說:15萬事要賠她們營業損失

最後就是喬不攏,因為是房東不租,不是我不願意租

該店家就回說走法律

請問我該怎麼走法律的程序?

存證信函? 還是先報警? 還是??

拜託各位律師替我解答了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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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此應屬一般民事糾紛,警方應不會受理。
2.依你所述事實及引用之合約內容,你應該是屬於甲方,因未能協助乙方承租,即便是房東不願意租,也因該條約定而視為你違約。此時乙方依該合約約定,確實有權取回頂讓金。
3.但除非契約另有約定乙方除取回上開款項外,不得再為其他請求,否則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對方確實還能向你請求損害賠償。但對方主張之損害及金額是否真正,仍應由對方負舉證責任,如欲積極處理,建議可向公所申請調解,或消極等對方向你提出損害賠償訴訟時,以此作為答辯理由。

A:  您好:

依您與店家之契約之約定,您有權利拿回頂讓金,您得先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其返還頂讓金,其置之不理,得再據此聲請支付命令;
由於刑事與民事的司法救濟程序不同,店家拒不返還頂讓金係民事上的問題,報警可能無法解決您遇到的問題,
建議得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協助追討,較為妥適。
以上,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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