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 股份有限公司結束營業,已辦理解散,但未辦理清算. (解散時間: 民國94)
2. 結束營業時公司之有形資產有做處理,但智慧財產(權)的部分未做處理(因為有股東不願意拿出來).
3. 解散公司之股東(一位是公司的負責人, 一位是是公司的員工),隨後成立各自公司,兩位各自擁前公司的智慧財產之"資料",以及使用這些"資料"做出產品來,賣給之前的客戶. [ 請問:他們這樣的行為有違反什麼法律或是法令嗎?就:1.負責人身份;2.員工身份]
A:
您好,
理論上,這些無形資產,既然未經原本的公司授權,那兩位股東都不可以用。不過既然公司尚未解散,因為其中一位仍然有負責人的身份,因此他隨時可以代表原本的公司授權自己的新翁司使用這些智慧財產權,而會造成事實結果上的差異。不過,負責人無償或是以不合理的低價將智慧財產權授權給其他公司使用,是否會另外構成背信或其他犯罪,就是另一件事了。
1. 股份有限公司結束營業,已辦理解散,但未辦理清算. (解散時間: 民國94)
2. 結束營業時公司之有形資產有做處理,但智慧財產(權)的部分未做處理(因為有股東不願意拿出來).
3. 解散公司之股東(一位是公司的負責人, 一位是是公司的員工),隨後成立各自公司,兩位各自擁前公司的智慧財產之"資料",以及使用這些"資料"做出產品來,賣給之前的客戶. [ 請問:他們這樣的行為有違反什麼法律或是法令嗎?就:1.負責人身份;2.員工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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