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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沒入違約金可超過1個月嗎

沒入違約金可超過1個月嗎


毛OO 發問於 2018-09-17 | 台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我司於107/7/21與房東簽訂租賃期間至111/7/20,為期三年的廠房合約,另付押金2個月。
今因內部改組問題決定停止租賃,並於107/9/17告知房東不再續約。
今房東告之合約上表明"提前終止租約應賠償違約金2個月";
想請問律師,房東最多可以沒入幾個月的押金當作違約金呢?可以超過1個月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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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此需視貴公司與房東簽立的買賣契約,有無得提前終止的約定

內正部公佈之「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點第2項規定:
「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___個月(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因此如果租賃契約中有約定得終止租約,那麼一方縱未為先期通知即終止租約,另一方得請求的違約金亦不得超過1個月
若租賃契約中規定不得終止租約,則本於契約自由原則,應以租賃契約上載違約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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