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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契約內容訂定不符合我方要求

契約內容訂定不符合我方要求


張OO 發問於 2018-09-12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 您好:
日前公司購買一客製化設備,已簽訂合約,交付訂金及交機款,尾款未支付,還未驗收(對方已延期交機),主因設備產能及品質未達到我司要求,生產過程中多次發生異常停機及產品有損傷缺件疑慮,但廠商主張合約中僅考慮產品組裝,並不考慮品質問題、異常停機排除時間不列入產能中計算等不合理條款。

最初合約立定時(合約本身並無問題,問題在附件系統規格議定書所訂定的內容),我並未接手,不了解問題事故;簽訂合約及交機約半年以上接手部分作業後,細讀合約及附件發現諸多不合理條款,如:驗收項目中品質規範 本系統為組裝線系統,產品品質非廠商負責。

我無法理解合約附件中訂定驗收標準,一個客製化設備只要能動,不用管品質,也不用管產能,基本上完全不能使用的設備,我司就必須驗收或是減價驗收的合理性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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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張先生/小姐您好

依您所提供的資訊,簡要回覆如下:
物之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我國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契約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之約定,原則上須視個別契約的約定項目與內容來檢視雙方是否履行此合約的要求,亦須就雙方所約定的設備用途來檢視對方是否有交付合乎該約定用途之設備,倘該設備未能達成雙方所認知之設備用途,亦即若此設備為一組裝線上之機器,而其所交付之設備卻未能達成組裝之目的等,則自可依據合約或民法相關規定進行請求。惟就契約約定文字內容究應如何解釋,除了探詢雙方簽訂時之真意外,亦須視法院對於事實的認定與法律的適用而定。至於機器之品質,如契約無明文約定,或可參考或類推適用民法亦200條第1項規定: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
磐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楊正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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