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詢問
甲公司與我司,有簽訂雙方顧問合約
甲方雇用我司人員,擔任品質系統顧問
雙方簽定好,每月給付金額,也註明提前解約需賠償3個月。
但,我司於今年107年6月因公司內部改革,故廢除乙方公司名,以丙方公司名繼續執行合約,但沒重簽訂合約。
現在甲方,抓住這點,不繼續支付每月金額,並解除合約。
請問,我該怎麼做,存証信函也已寄出,但甲方不回應。
打電話去,以老板還沒核准或者不接電話來回應
A:
您好!
茲就所詢問題,回覆說明如下:
依來信所述事實表示,甲公司與 貴公司間訂有顧問合約,由貴公司派員擔任甲公司品質系統顧問,甲公司則按月支付費用。對於貴公司因內部變更,在未重新簽訂契約的情形下,改以丙公司名義繼續執行契約,是否影響契約效力?或構成違約,甲公司得依此主張終止契約?須視貴公司與丙公司是否為同一主體?或是分屬兩家不同公司而定。
若貴公司原名為「乙公司」,只是將名稱變更為「丙公司」,兩家公司的主體具同一性(以統一編號是否相同作為判斷),則貴公司先前以「乙公司」名義所簽訂之顧問合約,其權利義務自然及於更名後的「丙公司」,縱未重新以「丙公司」名義與甲公司簽訂新約,甲公司亦不得以貴公司更名為理由,主張終止契約。因此,對於甲公司提前解約,依約定可向其請求3個月報酬作為賠償。如甲公司拒絕給付,則貴公司得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逕行提起訴訟請求給付。
若「丙公司」並非如前述是 貴公司將公司名稱由「乙公司」變更為「丙公司」,即「丙公司」與「乙公司」是兩個不同的主體(即不具主體同一性),在未取得甲公司同意下,貴公司由另一公司(丙公司)履行契約,則此舉恐已構成違約。甲公司基此主張因可歸責貴公司事由而提前終止契約,並拒絕賠償3個月的違約金, 貴公司若擬採取法律途徑請求給付,恐勝算機會不大。
以上意見,謹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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