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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價單用印問題


廖OO 發問於 2018-08-24 | 台北 | 其他

Q: 律師您好,想請問:

1、買方以採購專用章(上面有公司名稱、統編、日期、採購的姓名小章)回覆賣方之報價單以作為買方下訂單依據是否具備買賣契約意思表示之法律效力?

2、買方可否以非公司及其代表人之意思表示為由否認下訂單事實?

3、賣方是否需請買方於報價單上加蓋公司大、小章,如此才具法律效力(對賣方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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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律師您好,想請問:

1、買方以採購專用章(上面有公司名稱、統編、日期、採購的姓名小章)回覆賣方之報價單以作為買方下訂單依據是否具備買賣契約意思表示之法律效力?

2、買方可否以非公司及其代表人之意思表示為由否認下訂單事實?

3、賣方是否需請買方於報價單上加蓋公司大、小章,如此才具法律效力(對賣方較有保障)?


目前商業模式以報價單往來者所在多有,若有雙方簽名,原則上就該報價單上所載內容是有法律上效力;如採購人是負責此業務之人,公司要事後以非公司或其代表人之意思表示為由否認,在法律上恐怕站不住腳;最為嚴謹之方式,即買賣雙方訂立規範權利義務的契約,以報價單後附於契約之方式,才能有效保障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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