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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解任董事


王OO 發問於 2018-08-10 | 台中 | 傳統製造業

Q: 依法三分之二董事可以解仼董事長
如果董事長不開董事會討論表決解仼董事長案 其他三分之二董事(在考慮申請臨時股東會解任案前)有沒有方法解仼董事長?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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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王先生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的問題,依據您所述,謹說明如後:
一、 依據修正前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董事長之選任,係屬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之職權,雖其解任方式,公司法並無明文,若非章程另有規定,自仍以由原選任之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為之(經濟部94年8月2日經商字第09402105990號函釋參照)。至董事會以臨時動議解任及選任董事長,公司法尚無限制規定。
二、 又,誠如您所述,修正前之公司法第203條規定: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又,依公司法第204條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準此,依據前開規定,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之。又,依據經濟部93年11月5日經商字第09302182030號函釋,董事長如不召開董事會,尚不得由其他董監事召集,亦不發生書面會議紀錄情事。
三、 是以,為解決董事長拒不召集董事會之爭議,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條文以解決之,根據修正後增訂之公司法第203條之一:「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然前揭公司法第203條之一,於增訂過後尚未施行,施行日期尚須由行政院定之。
謹向您說明如上,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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