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客人提前打電話訂桌,有預訂單價比較高的菜色,食材都已經買好,當天卻放鴿子,也聯絡不到人,請問這種情況有什麼辦法可以求償嗎?
A:
您好:
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因此當顧客打電話來餐廳訂位,並表示要預訂價位較高的菜色,即便您僅以口頭方式答應,買賣契約也已經成立,因此雙方對該契約均負有履行義務。
依照民法第367條之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而民法第234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依照您來文所述之情況,由於您已經依照當時所約定之內容提供相關食材,而顧客卻未準時出現,無故拒絕受領導致食材無法即時銷售,此部分您仍然可以依照上開規定向顧客請求付款。
於此也特別提醒您,未來若有顧客預訂高單價的菜色,可以先請對方給付訂金,以避免類似情況發生,顧客臨時取消導致徒增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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