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偶然在去年12月份在中壢家樂福某樓層有個健身中心,當時專員講得很好聽,本人去過兩次覺得不好,之後沒有再去使用,但是錢持續在繳如果我現在解合約行的通嗎?
A:
黃小姐您好,
按行政院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7條,
消費者得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隨時終止契約。
消費者依前項約定終止契約時,業者應就消費者已繳全部費用依下列方式之一退還其餘額:
(一)扣除依簽約時單月使用費新臺幣____元乘以實際經過月數(其有未滿十五日者,以半個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之費用。
(二)無法認定簽約時單月使用費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業者並得另外請求依退費金額百分之(不得逾退費金額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賠償所受損失。
(三)個人教練課程: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例如:業者解聘或教練辭職)而終止契約者,依簽約時單堂課程費用新臺幣元乘以實際使用堂數。無法認定簽約時單堂課程費用者,以總費用除以總堂數計算(小數點無條件去除)。消費者並得另外請求以全部費用百分之計算之違約金。
依上列條文,您的確得向健身中心主張終止契約,惟退款金額仍需視您契約內容而定。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