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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採購訂單附加的條款


EOOOO 發問於 2018-07-25 | 台北 | 其他

Q: 請問我司在收到客戶的採購訂單,客戶會要求回簽,但是對訂單內的附加條款例如:賠償,保固等要求覺得仍有協商的必要,
然站在買賣雙方立場,又不願因這樣的協調而造成生產產品的延遲,若我司將訂單回簽的同時,將必須重新協商的條款劃除並在回簽訂單的EMAIL告知:

"敝司已收到貴司提供的附件訂單, 本訂單的品項, 數量與金額, 均為雙方合意之內容。
然而, 此訂單的約定條款(相關的責任與義務)有部分為敝司無法接受, 如附件劃除部分。
如有任何意見, 請於收到敝司劃除部分約定條款之回簽訂單後三日內提出, 以利雙方
進一步溝通討論, 否則視同接受劃除之處非為本訂單雙方合意的條款。"

若買方亦無於三日內表示意見,如此是否能視為訂單後續的劃除條款不適用此訂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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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問我司在收到客戶的採購訂單,客戶會要求回簽,但是對訂單內的附加條款例如:賠償,保固等要求覺得仍有協商的必要,
然站在買賣雙方立場,又不願因這樣的協調而造成生產產品的延遲,若我司將訂單回簽的同時,將必須重新協商的條款劃除並在回簽訂單的EMAIL告知:

"敝司已收到貴司提供的附件訂單, 本訂單的品項, 數量與金額, 均為雙方合意之內容。
然而, 此訂單的約定條款(相關的責任與義務)有部分為敝司無法接受, 如附件劃除部分。
如有任何意見, 請於收到敝司劃除部分約定條款之回簽訂單後三日內提出, 以利雙方
進一步溝通討論, 否則視同接受劃除之處非為本訂單雙方合意的條款。"

若買方亦無於三日內表示意見,如此是否能視為訂單後續的劃除條款不適用此訂單?



E 先生/小姐:客戶的採購訂單其性質應屬其對貴公司「要約」的意思表示(即客戶要求以該採購訂單的內容和貴公司成立契約),若經貴公司承諾(即回簽),則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之規定,貴彼雙方即應受到該採購訂單的內容所拘束。
但貴公司既然在回簽訂單的同時,將必須重新協商的條款劃除並在回簽訂單的EMAIL告知:「訂單的品項, 數量與金額, 均為雙方合意,此訂單的約定條款(相關的責任與義務)有部分為敝司無法接受, 如附件劃除部分。」,則依民法第160 條第2項:「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之規定,該回簽訂單的內容即轉換成貴公司對客戶的要約,是以若無民法第161條第1項:「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之情形者,該回簽訂單的內容,恐有不能拘束該客戶之虞!

以上供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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