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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約事項


黃OO 發問於 2018-07-16 | 高雄 | 資訊科技業

Q: 您好:
想請問房屋租賃合約一定要填寫合約簽訂日期嗎??(公司日前與房東簽立租賃合約 因只註明合約期限的起始日與終
止日期,無填寫合約訂定日期,因需辦理公司地址變更登記,卻遭政府經辦單位依無填寫合約簽訂日期為由,予以退回,)
有勞回覆 感謝您~~

合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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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黃小姐您好,
按民法第153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次按民法第421條,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再按公司(或分公司)涉及有關所在地之登記或變更,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規定,應檢附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或租賃契約)影本及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所有權狀或建物謄本)影本,合先敘明。
按檢附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所有權狀或建物謄本)影本,公司登記機關始能據以審核出具同意書之人或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是否為所有權人。是以,公司(或分公司)涉及有關所在地之登記或變更,所在地設於政府機關所有建物,仍須檢附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經濟部一0一、六、二五經商字第一0一0二0八一二六0號函可資參照。

若雙方就租金、租期等條件意思表示一致,則該租賃契約即成立,不因有無簽訂訂約日期有異,您得持該租賃契約及最近一期房屋稅單辦理公司地址變更登記。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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