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網路上購買Calvin Klein之內褲,賣方上寫著CK且全新。購買後發現已有拆開且使用過的痕跡,除此之外,CK商標寫的是Caelae Kawen的商標。故想退貨,但協商過後賣方不肯,堅持有拍的Caelae Kawen的字樣並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
A:
彭先生您好,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若您想退貨,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請求賣方退貨,並無須說明任何理由。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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