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按公司法206I,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次按同條II,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之決議準用之。是以,董事於董事會所表決之事項中有利害關係者,應迴避表決。有疑義者係,迴避表決之董事,是否仍列入出席董事人數之計算。若為肯定,倘毋庸迴避表決之董事全部皆同意該項議案,同意人數仍不會達出席董事之過半數,是否當然代表該決議不通過?
A:
洪先生您好,
按公司法第206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又本部91年5月16日經商字第09102088350號函:「董事會之決議,對依第178條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仍非不算入已出席之董事人數內」,所稱「仍非不算入已出席之董事人數內」,係針對董事會能否開會之法定門檻所為規定,即公司法第206條第1項前段規定:
「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法定開會門檻)之範疇。於達到法定開會門檻後,針對議案表決時,依公司法第206條第2項準用第180條第2項規定,對依第178條規定應利益迴避之董事,不算入已出席之董事人數內者,則屬公司法第206條第1項後段規定:「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法定決議門檻)之範疇。是以,如甲公司有12席董事,7席董事出席董事會(計算法定開會門檻7席時,包括應迴避及毋庸迴避之董事),其中5席對A議案應利益迴避,則董事會對A議案之決議,應為2席過半數同意通過(因5席對A議案應利益迴避,故不算入7席中而為2席),經濟部九五、三、一六經商字第0九五00五二六八六0號函釋參照。
回到您的問題,迴避表決權之董事仍應列入出席董事人數計算,而毋庸迴避表決之董事全部皆同意該項議案,同意人數仍未達出席董事之過半數,依上開經濟部之函釋,該決議仍屬通過。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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