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請問若本票要項只有發票日欠缺,其他要項皆完備的情況下,若不慎遺失,請問如何處理呢?謝謝!
A:
吳先生您好:
依據票據法第18條、19條規定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其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您需向本票債務人為止付通知,可用寄存證信函方式,通知本票債務人暫時不要付款,並持「遺失票據申報書」向管轄之警察單位報案。之後向本票債務人住所地法院聲請公示催告,最後會收到法院的除權判決 ,您可持法院的除權判決書正本,至本票債務人處,請求付款,並領取止付的款項。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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